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名县建设指南(试行)
旅游名县指旅游产品知名、服务设施完善、发展环境优良、综合效益突出,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旗县区旅游目的地。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旅游名县的建设工作。
一、自治区旅游名县建设内容如下:
(一)文旅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1.旗县区旅游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2.旗县区域内文物古迹、古老建筑、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等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
3.旗县区对域内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资源的系统性保护要求。
(二)旅游产品供给体系
4.发展“一县一品”,旗县区有旅游核心吸引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及以上旅游休闲街区(或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标志性建筑、旅游打卡点、重点文旅活动等。
5.旗县区住宿设施类型丰富,能满足不同游客需求。有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或同等品质饭店)、国际品牌饭店、国内知名品牌饭店、乙级及以上旅游民宿等。
6.旗县区设有特色餐饮街区,旅游景区、旅游村镇、旅游公路沿线设有特色旅游餐馆。有传统老字号、地方特色小吃、夜间休闲餐饮娱乐区域,营业时间满足旅游休闲者需求。
7.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区、休闲街区及其他主要旅游场所有经营规范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农牧产品和土特产品等。
8.定期或长期举办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民间民俗或旅游活动。
9.旗县区整体风貌协调美观,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数量和布局适应本地居民休闲和旅游者的需要。有功能完善、业态丰富的旅游主题功能区、休闲游憩区、特色旅游休闲街区等。
(三)文旅融合发展体系
10.将北疆文化元素充分融入建筑景观、游览设施、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活动。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使用“歌游内蒙古”LOGO标识。
11.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建设非遗传承和体验设施,发展非遗体验项目、非遗展演场景,开发非遗文创的产品设计和生产。开发特色非遗旅游产品,打造非遗集市、非遗街区、非遗景区等特色业态,推进非遗进景区、度假区、乡村和民宿。
12.丰富旅游场所公共文化内容,开展乡村文化旅游活动。推动艺术、图书、美术书法、非遗、赛事、活动以及沉浸式文化体验、民间文化艺术、文化讲座、美术展览、群众歌咏等优质文化资源进入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
13.提升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的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剧院、非遗展示场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完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培育主客共享的美好生活新空间。
14.促进旅游与农业融合发展,发展乡村旅游新业态,完善村镇旅游接待设施,推进乡村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乡村旅游重点村镇。
15.推进“旅游+”和“+旅游”,促进旅游与交通、科技、教育、体育、工业、商业等领域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体育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冰雪旅游等业态,形成多产业融合发展新局面。
(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16.旗县区和重点旅游景区所在地可进入性好,自驾游、团队游服务体系完善。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打造主题服务区。在客流量较大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停车区,具备条件的地方配备建设旅游驿站、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
17.建设县域内干线公路与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红色旅游景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之间的连接道路,构建合理必要的县域主要旅游区域间的旅游交通环线。应建设道路风景美、文化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的旅游风景道,配套建设功能完备的自行车道、步道等旅游绿道。
18.完善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公路沿线旅游交通导向标识标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应设置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导向标志,在普通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应设置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导向标志。
19.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处,设置旅游全景图和导览图,在游客集中的场所应为游客提供所需要的导向信息。
20.旗县区建设一定数量的适用于旅游大巴车、自驾车的旅游停车场。旅游停车场要与周边道路环境相协调,车位充足,管理完善,具备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无障碍停车位、智能停车、洗车服务等功能。
21.旗县区游客集散中心及旅游景区旅游服务中心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评定及旅游景区等级划分标准,完善购票、信息咨询、投诉、宣传展示、便民等服务功能。公共服务设施需满足老年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等群体的需要。
22.旅游厕所的建设应达到国标Ⅱ类以上旅游厕所的条件。旅游高峰期时及时增加移动厕所配备,满足游客如厕需要。应在旅游导览图、电子地图中显示旅游厕所位置。
23.入境游客较为集中区域的旅游服务中心应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规范旅游场所的外语标识标牌。优化入境旅游支付环境,畅通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支付渠道。
(五)智慧旅游体系
24.能在国内主要OTA平台查找到主要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重点乡村旅游村镇和主要游客服务中心的介绍、位置等相关信息。
25.游客集中场所通信信号畅通、视频监控全覆盖,布设必要的信息发布设施,重点旅游区域实现5G信号覆盖。
26.旗县区域内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有智慧检售票、智慧道闸、智慧停车、电子地图、智能导览、智能讲解、实时信息推送等服务。
27.能有效整合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发布旅游交通路况、景区客流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灾害预警、重要活动等旅游公共信息,科学引导群众错峰出游。
28.在客流监测、安全预警、旅游交通信息服务和旅游消费分析等方面应用大数据,定期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六)旅游秩序安全体系
29.旗县区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部门联动的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30.有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具备条件的景区配备安保人员、安检设施、救生装备等,科学合理设置阻车桩、拒马护栏等硬质隔离设施,严防个人极端事件。
31.有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通过广播、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在游客集中的旅游区(点)设置应急救援报警装置、医疗救助站(点),配备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救护员等。
32.能定期开展旅游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能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33.建立畅通有效的旅游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规范处置游客投诉问题并反馈。建立旅游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
二、旅游名县应建立相关保障措施
34.机制保障。建立旗县区旅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文化和旅游部门主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大旅游工作格局。
35.政策保障。制定并实施旗县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顶层设计。有条件的旗县区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吸引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
36.人才保障。旗县区重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旅游运营管理人员、非遗传承人、金牌导游员、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民宿管家和文旅志愿者等各类适用人才。
37.智力保障。旗县区建立人才培训的长效机制,与旅游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机构等合作,建立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定期开展旅游培训。通过以下形式建立多层次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设立旅游专家智库;引进专家或专业人才工作;鼓励人才交流、交换挂职等;奖励旅游人才落户,在生活居留、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38.宣传保障。突出旗县区旅游品牌形象和特色,做到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推广旗县区文旅整体形象和品牌产品,提升旅游名县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9.创新保障。在体制机制、政策保障、保护利用、产品创新、市场管理、融合发展、服务管理、绿色发展等方面开展创新试点和示范。
40.以上条款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