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70183 | 主题分类 | 文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 号 | 内文旅办字〔2021〕29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 索 引 号000014348/2021-70183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机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 号内文旅办字〔2021〕292号
- 成文日期2021-11-02
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加大扶持力度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行业恢复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二)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区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四)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二、有关要求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完善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注意加强动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未按要求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以及政策期满后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11月8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