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70241 | 主题分类 |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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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 号 | 内文旅办字〔2021〕36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索 引 号000014348/2021-70241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机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 号内文旅办字〔2021〕360号
- 成文日期2021-12-2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1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安排部署,我厅参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目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
一、关于目录来源。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执法事项156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电影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和各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完善,确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共225项。
二、关于执法主体。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作为同级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三、关于本目录的指导性质。本目录是自治区各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职的基础性文件,一般应根据本目录事项执行,目录外的执法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四、关于未列入《指导目录》其他领域执法事项。未列入《指导目录》的新闻领域等执法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既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开展执法;也可本部门自行开展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可根据需要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