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执法监督处 李志强 发布时间:2022-04-0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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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本溪旅游信息,招徕50名游客,每人收取旅游费用178元(含租车费用、午饭、景区门票)进行本溪一日游。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奇某、段某、白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对微信名“狼哥”的微信朋友圈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一条旅游产品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对微信号内容、朋友圈发布的旅游产品宣传信息进行了截图取证。经查,当事人奇某、段某、白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奇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对段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6元;对白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19元。

案例四: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户外非法、低价招徕游客长达数年之久”的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微信群“快乐同行旅游群--七群”的群主微信名为A幽兰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案例五: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胜区旅游市场巡查检查过程中,舆情获知一个微信名为“三云云”的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招徕信息。经查,李某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旅游警察大队警情通报,反映一游客因旅游纠纷向110报警,请求进行协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游客投诉的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领头羊专属草原六日游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凭证进行了取证。经查,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确定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鲍某一、鲍某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通辽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平台短视频内容进行日常网络巡查时,发现快手号BF888881网名叫豹子哥(实名鲍某)和快手号S88888H8网名叫豹子妹(实名鲍某)的网络主播通过快手短视频向社会公开招徕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经查,鲍某一、鲍某二在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其个人多次组织旅游团,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消费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甄别旅游产品;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行程单;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谨防掉入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陷阱。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便民热线电话12345对违法违规旅行社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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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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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2022年3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本溪旅游信息,招徕50名游客,每人收取旅游费用178元(含租车费用、午饭、景区门票)进行本溪一日游。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奇某、段某、白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对微信名“狼哥”的微信朋友圈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一条旅游产品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对微信号内容、朋友圈发布的旅游产品宣传信息进行了截图取证。经查,当事人奇某、段某、白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奇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对段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6元;对白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19元。
  案例四: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户外非法、低价招徕游客长达数年之久”的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微信群“快乐同行旅游群--七群”的群主微信名为A幽兰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案例五: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胜区旅游市场巡查检查过程中,舆情获知一个微信名为“三云云”的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招徕信息。经查,李某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旅游警察大队警情通报,反映一游客因旅游纠纷向110报警,请求进行协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游客投诉的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领头羊专属草原六日游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凭证进行了取证。经查,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确定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鲍某一、鲍某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通辽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平台短视频内容进行日常网络巡查时,发现快手号BF888881网名叫豹子哥(实名鲍某)和快手号S88888H8网名叫豹子妹(实名鲍某)的网络主播通过快手短视频向社会公开招徕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经查,鲍某一、鲍某二在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其个人多次组织旅游团,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消费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甄别旅游产品;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行程单;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谨防掉入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陷阱。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便民热线电话12345对违法违规旅行社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3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本溪旅游信息,招徕50名游客,每人收取旅游费用178元(含租车费用、午饭、景区门票)进行本溪一日游。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奇某、段某、白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对微信名“狼哥”的微信朋友圈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一条旅游产品宣传广告。执法人员对微信号内容、朋友圈发布的旅游产品宣传信息进行了截图取证。经查,当事人奇某、段某、白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奇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对段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6元;对白某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19元。

案例四: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户外非法、低价招徕游客长达数年之久”的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微信群“快乐同行旅游群--七群”的群主微信名为A幽兰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案例五: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东胜区旅游市场巡查检查过程中,舆情获知一个微信名为“三云云”的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招徕信息。经查,李某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接到海拉尔公安分局旅游警察大队警情通报,反映一游客因旅游纠纷向110报警,请求进行协查。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对游客投诉的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领头羊专属草原六日游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凭证进行了取证。经查,海拉尔区领头羊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确定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鲍某一、鲍某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通辽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快手平台短视频内容进行日常网络巡查时,发现快手号BF888881网名叫豹子哥(实名鲍某)和快手号S88888H8网名叫豹子妹(实名鲍某)的网络主播通过快手短视频向社会公开招徕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经查,鲍某一、鲍某二在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其个人多次组织旅游团,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消费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甄别旅游产品;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行程单;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谨防掉入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陷阱。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便民热线电话12345对违法违规旅行社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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