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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5-06-09 朗读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05-0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内财贸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训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盟市、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属地文化和旅游项目库建设、按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涉企直达资金需出具审核文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第十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文化和旅游部门按法定期限拨付下达资金,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涉企直达资金需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审核文件、督促涉企直达资金的追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项目储备申报基础上,提出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资金支付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相应减少支持专项资金额度。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开展项目结项与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5年-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04-2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遗保护政策等确定。各级财政应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自治区本级资金和自治区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自治区本级资金包括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和自治区部门非遗保护补助费,自治区对下补助资金为各盟市自治区非遗保护补助费。第六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第七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一)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二)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四)自治区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支持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五)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支持对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性记录的支出。(六)其他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非遗保护工作支出。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旅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评价。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抽查复核工作。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2025-03-2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文物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对纳入自治区文物保护有关规划,并由盟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予以补助。旗、县、区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相关支出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确保本地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与和使用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分级负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第五条  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及自治区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区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灾减灾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突发应急性文物保护项目等。对非国有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其经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可依申请给予适当补助。(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保护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以及重要出土文物检测、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革命文物的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与利用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自治区重大展陈策划布展等。(四)“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主要用于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长城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保护标志、界桩设立、重要点段围封保护和保存环境治理等。(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文物部门开展的规划编制、宣传推广、社会教育、人才培训、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支出。(六)经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与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保护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四)文物安全巡护支出。主要包括与文物安全相关的燃料动力费、器材装备配置费及劳务支出等。(五)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六)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七)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野外调查测绘费、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八)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咨询评估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九)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用、展览推介、宣传出版、交流合作、数据库建设、专用设备购置、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调研费等。(十)其他文物保护支出。第七条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设立资金绩效目标,推动开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文物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文物、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竣工结算、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四章  保护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资金除自治区本级文物保护组织管理费用外,采取项目法分配,适当向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第十四条  盟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指导旗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科学、合规、可操作,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物局。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物局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第五章  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履行项目验收制度,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能结项,由项目实施单位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结果应逐级上报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地方和自治区文物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部门评价。不定期委派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抽查复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资金拨付额度。第二十五条  保护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资金项目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保护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物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10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5-02-18 朗读

    关于印发《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加强我区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强化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旅游民宿产业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一、设施与设备安全(一)消防安全检查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2.按相应标准每层配备灭火器数量,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3.按规定对烟感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维修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并记录。4.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应齐全有效,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5.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7.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8.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9.电气安装、线路敷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气线路负荷不得超过额定值。10.严禁在室内为电动车充电。11.选购使用正规的液化气服务中心提供的合格液化气钢瓶,并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二)食品安全1.餐饮场所灶台、燃气管道、油烟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清理,保持干净。2.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3.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等。4.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5.所有餐饮从业人员需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6.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采购绿色、合格、来源明确的食品进行加工。8.严禁储藏柜生熟食品混放,做好厨房的防鼠、防蝇、防尘管理。(三)环境安全1.检查并修复漏水问题,确保水管系统正常运作,避免水浸风险。2.提供热水供应,并确保热水设备正常工作,注意水温调控,避免烫伤。3.提供安全的洗浴设施,如防滑地板、扶手等,减少跌倒风险。4.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5.房间门锁、应急照明灯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6.供电供水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7.配备统一的应急药品箱(可与嘎查村卫生室合作)。8.生活垃圾做到合理处置,不随意倾倒丢弃、遗弃堆放。9.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和孳生源。(四)治安安全1.民宿经营主体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传输网络。2.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传送到信息终端。3.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五)设施与设备安全1.定期检查房间内的家具、电器等设施,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物品,确保使用安全。2.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客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坡道等,提高住宿便利性。3.保持室内外通道的照明良好,并移除可能导致跌倒的障碍物,确保行走安全。二、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一)安全管理1.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宿的安全运营。2.培训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对员工组织开展消防常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民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演练。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二)应急预案建立包括火灾、地震、大风、暴雨(雪)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疏散路线。向客人提供应急疏散路线、避难场所等信息。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应急照明、灭火器等。三、客人安全教育与提醒(一)入住前提醒在客人入住前,向客人介绍民宿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提醒客人注意自身安全。提醒客人妥善保管好钥匙,避免丢失或被盗,确保住宿安全。(二)电器使用提醒提醒客人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民宿提供的电器设备,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火灾等危险情况。特别注意孩童的安全,将可燃物品放置在孩童无法触及的地方,避免意外发生。(三)外出安全提醒提醒客人在外出时确保房间门窗关闭好,并确保有人看管,避免财物丢失或被盗。向客人提供周边安全信息和建议,帮助客人了解周边环境,避免潜在风险。(四)极端天气提醒关注当地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如暴雨、大风、雷电、暴雪等,提前向游客告知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情况,提醒游客做好相应的防护和准备。(五)联系与求助提供民宿的紧急联系方式和求助途径。提醒客人遇到安全问题时及时联系民宿管理人员。四、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一)隐私保护保护客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客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定期排查清理房间内的摄像头、窃听器等设备,确保客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二)信息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上网环境,防止客人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提醒客人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在公共网络下进行敏感操作或泄露个人信息。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

    2025-02-18 朗读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指引。一、工作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经营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工作任务(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1.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2.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3.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4.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5.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6.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等材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3)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4)材料包括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5)脚本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6)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7)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 (二)坚守红线底线,规范诚信经营。7.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2)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8.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1)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2)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3)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9.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自查自纠。(1)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2)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向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10.各地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及时处置。1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三、监管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职能职责。12.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14.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1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 关于印发《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

    2025-02-18 朗读

    关于印发《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工作目标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电竞酒店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明确业态属性,将电竞酒店定性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严禁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电竞酒店环境。二、类型类别1.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2.专业电竞酒店是指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酒店。3.非专业电竞酒店主要是指传统酒店拿出部分客房做电竞房,电竞房比例一般较低,其顾客包括有家长或者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等。4.电竞酒店电竞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三、工作任务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告知义务。2.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等防范未成年人进入电竞房的系列监管制度,实施图像采集技术措施。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厘清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管理边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4.加强协同监管。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相互通报线索。四、主体责任1.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酒店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2.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3.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预定、入住等环节明确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电竞酒店提示信息。6.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落实“五必须”规定。7.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8.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设置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加强检查值守,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电竞房区域的,要及时劝阻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9.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分别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五、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1.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2.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

    2025-02-07 朗读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请参照执行。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4日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2024-12-0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全区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和备案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备案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优先发展填补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北疆文化特色、行业特性,以及反映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第五条 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以及指导、管理工作,各盟市级、旗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相关活动,对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初步审核,指导监督属地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对外开放、陈列布展、社教宣传、年度信息报告、年检等工作。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享有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不得获取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第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向社会开放,并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宣传活动,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租赁馆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并具有符合藏品保管条件的固定场所;(二)展览主题明确,展厅(室)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厅(室)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除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外,展厅(室)面积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小于400平方米;(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且藏品应当真实可靠、来源合法;依托历史建筑、旧居、旧址等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并以其为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大体量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具有与本馆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参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文物博发〔2016〕29号)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一)博物馆名称、馆址;(二)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三)党建工作内容;(四)办馆宗旨、藏品收藏标准及业务范围;(五)组织管理制度;(六)法定代表人规则;(七)藏品管理规则;(八)资产管理、使用规则及劳动用工制度;(九)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制度;(十)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博物馆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十二)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自主拟定博物馆名称,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内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冠以“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字样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还须在自治区内具有填补门类空白或者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向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备案申请书;(二)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展厅(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四)藏品清册及合法来源说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中所有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五)陈列展览方案(含专家论证意见);(六)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不低于50万元)证明材料、举办者在非国有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说明;(七)设立备案以永久性为目标,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利益不得分配)承诺书;(八)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九)民政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公安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十一)所在地(盟市级或旗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十二)展览使用地图说明;(十三)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博物馆申请备案初审意见的文件。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举办者在馆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非国有博物馆名称预审登记后,向馆址所在地旗县(市、区)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二)旗县(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进行审核把关,将备案材料提交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三)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实地复核评估,出具初审意见和推荐申请,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报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四)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经实地复核向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博物馆设立备案文件;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指导意见;对收藏有文物的非国有博物馆,由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自治区级文物鉴定专家对文物藏品进行鉴定;(五)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将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博物馆设立备案文件按程序反馈给旗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举办者要及时向与其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的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六)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其设立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向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开放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具体规定及申报材料范本参见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事项”相关办事指南。(一)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参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二)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馆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部门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三)非国有博物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备案:1.被依法撤销登记的;2.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馆的;4.因其他原因确需终止的。(四)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前,应当拟定藏品处置方案,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经属地文物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向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第十六条 严禁未经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八条 各盟市级、旗县(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收藏、保管、利用、管理等工作予以监督。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收藏出土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标本和其他不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文物,收藏藏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等文物行业标准规范、部门规章等执行,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藏品档案和编目卡,藏品档案、藏品清册和图录应报所在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配备有效的设施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藏品安全。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馆长、藏品保管人员等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藏品属于博物馆的法人财产,非国有博物馆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入财务固定资产账。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确需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博物馆章程的规定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确有争议的需报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应当向公众开放。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开放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公众及博物馆自身工作人员的安全。(一)公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等信息;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公告;(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与休闲时间相适应;法定节假日与学校寒暑假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无特殊原因,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闭馆的应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备。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应当明示;(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七)举办的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展览、引进推出的临时展览,由举办者将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展品说明、展览版式稿、评审意见书、文字翻译核准文件等报送所在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并在开展之日10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非国有博物馆意识形态监督管理,加强阵地建设,对展览、讲解、社会教育活动等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有效应对处置舆情信息,确保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第三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结合自身情况实施免费开放。非国有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学生、教师、孕妇、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第三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以通过文化产品研发、专利科技成果转让等手段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第四章 政策扶持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五条 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重点在藏品保护管理、陈列展览、流散文物征集、讲解服务、社会教育、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帮扶。    国有博物馆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到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定期兼职帮扶。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第三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税收扶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待遇。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学习、评级评奖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政策。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表彰或通报表扬,包括:(一)在本地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并得到公众普遍认可的;(二)在文物征集、文物收藏、藏品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在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向国家捐献珍贵文物和资料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自治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终止备案:(一)在博物馆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后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不向公众开放的;(三)无正当理由博物馆年开放时间少于8个月的;(四)擅自改变博物馆土地性质的;(五)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六)藏品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七)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博物馆举办者或工作人员侵占博物馆资产的;(九)出现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的;(十)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十一)不按时完成博物馆年度信息报送工作的;(十二)拒不履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四十条 造成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损毁或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 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或扶持政策。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博物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有。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

    2024-09-11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以非遗资源为基础,传承和弘扬独具特色的区域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村镇或街区。第三条  认定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旨在提升自治区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传承弘扬内蒙古地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增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非遗旅游高度融合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每3年组织开展一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认定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村镇,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一)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二)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三)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四)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五)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六)有专人负责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街区:(一)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二)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三)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四)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五)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六)所在旗县(市、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村镇、街区,由所在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联合申报。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申请报告,并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申报书》;(二)拟申报的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获得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品一村”示范村镇、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荣誉的证明文件;(三)有助于补充说明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相关情况的辅助材料,应当包括有关图文和视频资料。第十条  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复核、社会公示,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要求的,进行考察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建议名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拟认定名单。第十二条  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拟认定名单信息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名单,予以公布并授牌。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实施动态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资格,并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利用文旅微信公众号、自治区主流媒体等平台,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举办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定期组织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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