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意义是什么?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有40家,超过全区备案博物馆总数的四分之一,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在给全区博物馆体系带来有生力量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规范管理。通过出台《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服务和管理是推动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全区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二、《办法》制定的过程是什么?为推动全区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自治区文物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相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结合全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向自治区民政、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各盟市文旅局、内蒙古博物院及部分非国有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在网上进行了公开意见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综合了各方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报请局务会、厅党组会研究审议,最终形成了《办法》。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六章45条。各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7条),共7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定义范畴、发展导向等内容。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8-14条),共7条,规定了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管理章程、命名规定、申请材料、终止条件等内容,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备案的要求及办理程序,并对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15-32条),共18条,从博物馆对外开放、展览备案、藏品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基本要求与规范。第四章:政策扶持(第33-37条),共5条,从馆舍建设、税收扶持、结对帮扶等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38-41条),共4条,明确非博物馆可享受奖励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第六章:附则(第42-45条),共4条,对《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执行规定情况,施行日期及解释权作出了说明。四、博物馆设立备案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设立备案申请书;(二)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展厅(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四)藏品清册及合法来源说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中所有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五)陈列展览方案(含专家论证意见);(六)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不低于50万元)证明材料、举办者在非国有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说明;(七)设立备案以永久性为目标,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利益不得分配)承诺书;(八)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九)民政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公安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十一)所在地(盟市级或旗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十二)展览使用地图说明;(十三)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博物馆申请备案初审意见的文件。相关具体规定及申报材料范本参见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事项”相关办事指南。五、对非国有博物馆有什么政策扶持?《办法》从馆舍建设、税收扶持、结对帮扶、专技人员等方面明确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如: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结对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税收扶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待遇等等。
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4〕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助力全区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建设非遗特色村镇”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在阐释《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认定程序、设立建设、支持措施、评估管理等提出要求,旨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发展。三、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要求一是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二是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三是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四是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五是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六是所在旗县(市、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四、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条件一是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二是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三是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四是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五是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六是有专人负责组织群众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五、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政策支持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资格,并进行公示。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相关解读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包括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材料及评估结果。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规定评估工作主要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估。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文化公园等专门性、专项规划衔接情况;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履职情况;三是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四是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五是建设成效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情况。《细则》明确评估工作主要程序:一是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自评,二是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三是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工作组采取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估;四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当面汇报并现场答辩,形成评估拟定结果;五是向社会公示公布。《细则》明确评估结果作为享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政策资金支持扶持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荐申报的主要依据。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停止下一年度建设资金支持。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博物馆陈列展览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展导向,充分发挥博物馆陈列展览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以及新规定、新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共十一条。其中第一条主要说明本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本规定的陈列展览范围;第三条、第四条是强调举办陈列展览应遵循的相关规定;第五条主要明确了评审不同类型陈列展览大纲的责任主体和程序;第六条规定了评审近现代史、党史、著名党内外人士以及宗教等方面内容的陈列展览的专家组成范围;第七条主要明确专家组评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八条是对核准展览文字翻译提出要求;第九条是明确备案的时间、备案材料内容、接收备案的主体和程序;第十条是强调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是明确解释规定的部门和适用时限。
《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解读,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了旅游电子合同领域的行业标准《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3年12月9日起实施。一、标准出台背景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旅游合同已经成为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主要选择。旅游电子合同作为保障服务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载体,其合法性、便捷性、高效性优势日益凸显,与市场秩序和旅游者权益紧密相关。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子合同应用推广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指出,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同时,《“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提出,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归集、信息整合,推进旅游数据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实践应用中,业内多家在线电子合同平台企业已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合同业务应用探索,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对引导旅游行业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地区、各企业的标准、规范、内容、功能不尽相同,导致在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归集管理各方面无法发挥电子合同的优势效能,进而在市场范围内缺乏足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统一和规范与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旅游电子合同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电子合同要求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前提。为此,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研究和起草工作,制定和实施旅游行业电子合同标准。二、标准主要内容标准坚持科学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原则,充分支撑行政部门、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旅游者等多方应用需要,聚焦旅游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基本要素、操作规范、载体要求、安全保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旅游电子合同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即在旅游活动中,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经营者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与旅游者或其代理人,以数据信息为载体,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电子合同应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最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在旅游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宜主动向旅游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旅游电子合同签订服务。二是划定旅游电子合同基本要素。通过结构化方式提出旅游电子合同的基本框架,涵盖签订主体、身份信息、旅游行程、旅游活动、旅游费用、权利义务、生效变更与解除等方面。对另外提出基于单项旅游服务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可参考上述内容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三是规范旅游电子合同签订规范及渠道。旅游电子合同宜通过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进行,其首页应包含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生成的唯一编码,并统一电子合同的签署、变更、解除等操作规范。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应接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并具备合同实时上传备案的技术支撑。四是提出电子合同数据应用查证和安全保密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验证已签署并备案的旅游电子合同,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提供网站、App、公众号等查询验证渠道。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旅游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服务商、旅游ERP服务商应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保障旅游电子合同签订系统安全运行。三、标准实施意义旅游产业链长、旅游活动复杂性使旅游合同呈现多样化特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围绕旅游电子合同内容、签订渠道及应用规范进行的集成和统一,对推动旅游企业转型升级、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优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推动旅游企业转型升级。标准结合旅游企业经营实践,对旅游电子合同进行结构性统一和优化调整,帮助旅游经营重点从繁杂的电子合同管理转向旅游业务经营,侧重旅游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旅游电子合同的推行应用,加快旅游企业经营无纸化、数字化经营转型,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实现旅游行业整体性降本增效。(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标准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应实时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投诉和突发事件,行政部门可及时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维权诉求高效处置。同时,旅游者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验证已签署并备案的旅游电子合同,进一步鉴别“黑旅行社”“黑导游”,减少旅游风险。(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与安全。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旅游电子合同在监督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管理、提供政务服务、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应用,持续优化市场经营秩序。在面对旅游突发事件时,行政部门可通过系统调阅旅游电子合同、开展行程追踪,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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