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2025年部门预算项目立项情况及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工作实际,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7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9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禁止使用方向。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附则。三、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5〕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非遗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更好助力全区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在阐释《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认定程序、设立建设、支持措施、评估管理等提出要求,旨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三、申报要求(一)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二)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四)自治区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支持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五)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支持对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性记录的支出。(六)其他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非遗保护工作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四、申报条件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原《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10号)基础上,参照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新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文物事业发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8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6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向。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附则。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及自治区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区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灾减灾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突发应急性文物保护项目等。对非国有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其经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可依申请给予适当补助。(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保护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以及重要出土文物检测、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革命文物的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与利用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自治区重大展陈策划布展等。(四)“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主要用于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长城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保护标志、界桩设立、重要点段围封保护和保存环境治理等。(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文物部门开展的规划编制、宣传推广、购买服务、社会教育、人才培训、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支出。(六)经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与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于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合理界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 ),对全区文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前,该基准已不适应工作形势,一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订;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增的旅游执法职能无法体现。急需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多轮修订,我们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新制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且包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区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另行起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界定、适用。1.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2.一般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3.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起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三)其他说明1.本《裁量基准》共117项,其中文化类59项,旅游类58项。供全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自治区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内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本次制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0项,其中文化类9项,旅游类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五、文件适用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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