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原《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10号)基础上,参照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新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文物事业发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8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6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向。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七章,附则。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及自治区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区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灾减灾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突发应急性文物保护项目等。对非国有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其经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可依申请给予适当补助。(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保护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以及重要出土文物检测、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革命文物的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与利用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自治区重大展陈策划布展等。(四)“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主要用于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长城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保护标志、界桩设立、重要点段围封保护和保存环境治理等。(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文物部门开展的规划编制、宣传推广、购买服务、社会教育、人才培训、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支出。(六)经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与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于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合理界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 ),对全区文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前,该基准已不适应工作形势,一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订;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增的旅游执法职能无法体现。急需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多轮修订,我们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新制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且包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区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另行起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界定、适用。1.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2.一般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3.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起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三)其他说明1.本《裁量基准》共117项,其中文化类59项,旅游类58项。供全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自治区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内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本次制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0项,其中文化类9项,旅游类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五、文件适用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增进有关单位对《实施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现作如下政策解读:1.《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作出了“保护第一”、“让文物真正活起来”、“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等重要论述。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切实推进文物资源资产全面入账,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亟需制定出台我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保障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2.《实施办法》的总体结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实施办法》共8章48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实施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包括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该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3.《实施办法》如何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答:《实施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性管理制度,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收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收藏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具体管理工作。4.《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明确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录入、成本计量、信息卡内容、调整变动、资产清查等管理规定。一是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明确要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方式、类别等进行账务处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确定的成本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从财务角度加强对实物管理的衔接和制衡。二是将文物资源资产纳入资产信息卡管理,体现其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强调文物资源资产发生调整变动后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同步调整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三是文物事业单位发生机构改革情况时,应当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算。各级财政、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5.《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同时,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二是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等约定承当相应管理责任。三是收藏单位对于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的具体范围。四是明确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管理收藏单位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物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通过开发利用收入弥补文物资源管理保护经费。6.《实施办法》对于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怎么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文物资源实物资产信息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一是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二是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定期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三是强调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应当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7.《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报告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报告职责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等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8.《实施办法》对文物资源资产监督检查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区域内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目的意义是什么?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备案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有40家,超过全区备案博物馆总数的四分之一,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在给全区博物馆体系带来有生力量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规范管理。通过出台《内蒙古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服务和管理是推动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全区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二、《办法》制定的过程是什么?为推动全区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自治区文物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相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文件,结合全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向自治区民政、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各盟市文旅局、内蒙古博物院及部分非国有博物馆等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在网上进行了公开意见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综合了各方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报请局务会、厅党组会研究审议,最终形成了《办法》。三、《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六章45条。各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1-7条),共7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定义范畴、发展导向等内容。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8-14条),共7条,规定了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管理章程、命名规定、申请材料、终止条件等内容,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和终止备案的要求及办理程序,并对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15-32条),共18条,从博物馆对外开放、展览备案、藏品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管理的基本要求与规范。第四章:政策扶持(第33-37条),共5条,从馆舍建设、税收扶持、结对帮扶等方面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38-41条),共4条,明确非博物馆可享受奖励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第六章:附则(第42-45条),共4条,对《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执行规定情况,施行日期及解释权作出了说明。四、博物馆设立备案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设立备案申请书;(二)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展厅(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四)藏品清册及合法来源说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清册中所有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五)陈列展览方案(含专家论证意见);(六)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不低于50万元)证明材料、举办者在非国有博物馆存续期间不抽逃注册资金的承诺书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说明;(七)设立备案以永久性为目标,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博物馆的利益不得分配)承诺书;(八)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九)民政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十)公安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十一)所在地(盟市级或旗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十二)展览使用地图说明;(十三)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博物馆申请备案初审意见的文件。相关具体规定及申报材料范本参见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事项”相关办事指南。五、对非国有博物馆有什么政策扶持?《办法》从馆舍建设、税收扶持、结对帮扶、专技人员等方面明确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如: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结对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税收扶持政策等方面,享受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待遇等等。
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4〕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助力全区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建设非遗特色村镇”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在阐释《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认定程序、设立建设、支持措施、评估管理等提出要求,旨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发展。三、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要求一是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二是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三是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四是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五是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六是所在旗县(市、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四、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条件一是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二是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三是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四是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五是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六是有专人负责组织群众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五、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政策支持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资格,并进行公示。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相关解读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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