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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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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速推动自治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提升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对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以提升规模和质量效益为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和壮大产业实力为重点,以创新管理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为支撑,加快建立更加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更加灵活实用的开发运营机制、更加激励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制度、更加系统集成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更加亲商安商富商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开放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实现国家级经开区对外合作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的“双提升”,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面提升国家级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开放发展水平和区域经济贡献度,进一步增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支撑力。——国家级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园区治理能力大幅提升,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完善,营商环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创新发展能力、开放开发活力显著增强,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速实现8%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达15%以上,成为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中的排名实现大幅提升,力争进入全国前150名,西部地区前25名;——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各主导产业实现整体创新升级,部分产业发展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实现新飞跃;——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初步建成,外贸外资规模进一步拓展扩大,外向型经济质量水平实现较大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实际使用外资年均增长10%以上,占所在盟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达到30%以上。三、重点任务(一)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1.扎实推进扩权赋能。按照“权责对等、职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扩权赋能,赋予国家级经开区自治区、盟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除确需由自治区和盟市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依法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实施范围覆盖国家级经开区所有管辖区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集中办事场所,对暂时无法下放的权力事项,继续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直接对接机制,享受自治区级直通车便利。各有关盟市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依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加强园区项目引进规划,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重点集中在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落地环节,对由企业投资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承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实施适度倾斜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制定实施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设备补贴、培训补贴等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和有实力的投行、证券公司等共同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建立试点,按照“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增值,为支持和扶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优先安排风电、光伏建设指标,支持呼和浩特经开区实施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配套建设;在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分配方面采取指标单列动态管理;在用地、用能、用水等约束性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4.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优化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支持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管理特色产业园,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现代产业集聚发展。5.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科学确定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战略定位,明确高质量发展路径和方向,严把准入门槛,编制主导产业全景图,构建现代产业生态体系。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布局应各有侧重,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自身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化。鼓励各有关盟市将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重点推进主导产业升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6.培育高精尖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数字产业、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风能光伏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卫生健康委,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7.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充分享受创新创业政策红利;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为产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8.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和维权援助,鼓励发展工业设计、物流、会展、金融、智库、法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高开放型经济质量。9.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和所在盟市结合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配套举措,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抓好外资项目落地和建设。支持各地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规定,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动对外贸易保稳提质。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所在盟市制定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相关发展措施,促进贸易和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外贸产业集群;引导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对其市场开拓、国际物流运输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支持设立境外营销网点和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外贸企业与出口信用保险、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平台、中欧班列等建立稳定的服务链、供给链,帮助企业保订单、稳市场;支持拓展自用集装箱运输、跨境班列、卡车班列等专用通道业务,鼓励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结合主导产业,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引导加工贸易项目优先向国家级经开区集聚,并在口岸通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中国信保第三营业部内蒙古业务处,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绿色数智发展。11.加快绿色园区建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低碳零碳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完善园区内产业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积极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加快形成多种能源协同互补、综合利用、集约高效的供能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提高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再利用能力。积极引入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等,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应用转化,开展能源替代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工艺降碳技术、低碳管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动低碳技术的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2.推进数字产业赋能。鼓励各类资本在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支持通信企业开展5G网络规模组网,设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智慧大脑”,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应急、综治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支持数字园区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区内企业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智能制造共享中心和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一批面向垂直行业和细分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企业间供应链信息对接共享,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仓储等平台,探索推进无人配送等示范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拓展创新发展载体。13.加强国际交流与区域合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鼓励外国机构、港澳地区、国内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建立国内跨区域合作关系,深度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合作交流,谋划建设京津冀产业配套基地,着眼建设“京津冀研发、内蒙古转化”的集中承载地,主动承接京津冀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打造高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探索跨区域共建园区、托管园区和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主动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利益共享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4.搭建国家级经开区联盟共建平台。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开发区的交流合作,发挥其在投资促进、产业转移、信息共享、项目对接、资源统筹等方面优势。鼓励呼和浩特经开区、巴彦淖尔经开区与黄河流域国家级经开区,呼伦贝尔经开区与东北三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合作,加强产业转移与配套协作,维护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区内国家级经开区根据各自优势开展差异竞争,实现协同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统筹引资引智引技,统筹产业梯度转移与周边市场开拓,统筹平台机制建设与人才交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5.壮大国家级经开区规模。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聚焦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综合发展水平,力争在国家级经开区年度考核中实现晋位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积极申报国家级经开区,稳步提升我区国家级经开区规模和整体经济实力。(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高效利用。16.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建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在内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开展全过程代办制。落实各项惠企便民政策,及时兑现各项承诺。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重大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类项目国家级经开区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的优惠激励措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强化集约高效用地。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合理预留项目用地。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在不变动核准范围的前提下,实行规划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并举机制,有序安排项目落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规定,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土地再开发,促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支持园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鼓励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8.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利用好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各类产业专项资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于国家级经开区公益类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申请专项债券给予适度倾斜,鼓励各盟市对所属国家级经开区整合提升给予相应财政支持;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财政完全独立,自治区下达各项专项转移支付时,单独列示,单独调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的政府债务参照旗县(市、区)政府债务管理模式,与所在盟市剥离,单独运行与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9.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实施包括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职业院校、社会教育机构与国家级经开区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组织保障(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单位及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协同联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促进解决困难问题,有效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对权力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精准问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国家级经开区良好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国家级经开区容错纠错机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偏差允许纠错、容错,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勇于担当的良好工作氛围。(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要充分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聚焦开放创新,因地制宜加紧出台配套办法,增强政策协调效应,有效提升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信号升格”专...

    2024-01-08 朗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教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文物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按照《“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工作安排,加快推动移动网络深度覆盖,提升网络质量,优化用户感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支撑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移动用户端到端业务感知为主要目标,以政务中心、文旅景区、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交通枢纽、城市地铁、公路铁路水路、重点商超、住宅小区、商务楼宇、乡镇农村等重点场景为着力点,加快弥补网络覆盖和业务服务方面的薄弱环节,向广大个人用户和行业用户提供高质量移动网络使用体验,为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坚持人民至上。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信息通信需求为导向,深化移动网络惠民共享,努力提供用得好的信息通信服务,让人民群众在信息通信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聚焦重点场景。围绕密切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场景,靶向发力、精准施策,解决移动网络覆盖和业务服务质量等关键问题,实现移动网络高质量发展。注重统筹推进。聚焦网络设施、服务保障、支撑能力等各环节全过程,统筹布局、系统实施,一体化推进“信号升格”“感知升格”“保障升格”“能力升格”。强化协同联动。推动网络设施供需两端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资源要素保障和网络建设优化工作,营造共同发力、共促提升、共享成果的良好环境。二、主要目标实现移动网络(4G 和5G)信号显著增强,移动用户端到端业务感知明显提升,资源要素保障更加有力,监测评估能力持续增强,为广大用户提供信号好、体验优、能力强的高品质网络服务。(一)到2024年底——超过8万个重点场所实现移动网络深度覆盖(即重点场所的关键点位均达到相关覆盖标准要求),2.5万公里铁路和35万公里公路、150条地铁线路实现移动网络连续覆盖(即线路沿线95%的区域达到相关覆盖标准要求)。——移动网络下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200Mbps,上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40Mbps,卡顿、时延等主要业务指标加快改善,移动网络达标速率占比不低于90%(即90%情形下达到相关速率标准要求)。(二)到2025年底——超过12万个重点场所实现移动网络深度覆盖、3万公里铁路和50万公里公路、200条地铁线路实现移动网络连续覆盖。5G网络覆盖深度和广度持续完善,5G流量占比显著提升。——移动网络下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220Mbps,上行均值接入速率不低于45Mbps,卡顿、时延等主要业务指标全面优化,移动网络达标速率占比不低于95%(即95%情形下达到相关速率标准要求)。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信号升格”,加强重点场景网络覆盖1.政务中心。持续提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窗口、行政事项受理点等关键点位,支撑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到2025年,实现全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质量保障。2.文旅场景。持续提升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红色教育基地、大型体育场馆、城市广场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游客服务中心、售票处、索道上下站、区内景点、展览展示区、休闲区等关键点位,支持景区开展4K/8K 视频、智慧导览、VR/AR沉浸式旅游等应用。到2025年,实现全部5A级景区、国家一级博物馆,超过3000个4A级景区、400个以上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应用体验提升。3.医疗机构。持续提升移动网络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社区医疗机构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门急诊区、输液室、检验窗口、住院部、手术室等关键点位,支撑开展视频通话、移动支付、远程医疗、便民服务、应急处突等应用。到2025年,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8000家以上二级医疗机构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业务保障。4.高等学校。持续提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图书馆、教学楼、餐厅、宿舍楼、报告厅、体育馆、校园绿地等关键点位,支撑在线教学、视频监控、安全管理等应用。到2025年,实现全部国家“双一流”高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所属高校的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应用体验提升。5.交通枢纽。持续提升民用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售票大厅、候机(车、船)区、安检区等关键点位,满足流量密集、业务突发性强、并发业务多等通信业务需求。到2025年,基本实现民用机场、1500个客运火车站和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业务保障。6.城市地铁。创新地铁覆盖整体解决方案,强化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快提升地铁隧道、地上线路等移动网络信号连续覆盖,重点覆盖地铁检票口、安检区、站台站厅、调度室等关键点位,保障复杂环境下通信服务体验。逐步推进确定地铁无线通信业务专用频率,保障地铁专用无线通信业务安全需求。到2025年,实现全部地铁站台、站厅深度覆盖,基本实现200条以上城市地铁线路移动网络信号连续覆盖。7.公路铁路水路。持续推进“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重点客运普速铁路、国道、省道、城市骨干道路、农村公路重要路段和高等级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等移动网络信号连续覆盖,重点覆盖铁路站台、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桥梁隧道、船闸、国省道沿线关键区段等重要点位,支撑旅客通话及综合信息服务需求。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路铁路水路关键点位深度覆盖,长度超过3万公里的高铁线路、30万公里的国道和20万公里的省道实现移动网络信号连续覆盖。8.重点商超。持续推进商业街区、综合商业体、超市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顾客休息区、餐饮区、商铺、收银区、地下停车场等关键点位,满足高峰期移动支付、直播、视频、通话等业务需求,支撑商贸数字化便民服务。到2025年,实现90%以上重点商超的移动网络信号深度覆盖和业务保障。9.住宅小区。持续推进居住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基于光纤到房间(FTTR)的室内Wi-Fi覆盖,重点覆盖活动中心、生活超市、地下停车场、电梯等关键点位,新建住宅小区关键点位基本实现移动网络全覆盖,支撑智慧家庭、智慧社区等应用。到2025年,实现70%以上住宅小区的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应用体验提升。10.商务楼宇及酒店。持续推进超甲级、甲级、乙级商务楼宇、星级酒店、会议中心等移动网络信号覆盖,重点覆盖前厅、办公区、会客室、客房、用餐区、地下停车场等关键点位,满足在线办公、视频会议、休闲娱乐、综合服务等应用需求。到2025年,实现60%以上城市商务楼宇移动网络深度覆盖和体验提升。11.乡镇农村。对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战略,夯实4G网络覆盖基础,加快推进5G网络向各乡镇、行政村延伸,重点覆盖乡镇政府所在地、乡村集市、村委会、村活动广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关键点位,提升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各类农业生产区域网络覆盖水平,满足农村居民便捷信息通信、直播带货、农业综合应用需求。鼓励发达区域农村统一网络规划、建设、服务等标准,实现城乡“同网同速”。加快“宽带边疆”建设,增强边疆地区网络供给能力。有序推动行政村5G“点亮”,监测并优化全国行政村5G覆盖情况。到2025年,行政村移动网络信号覆盖和质量显著提升。(二)推动“感知升格”,加快重点业务服务提升1.优化互联网应用基础设施部署。主要互联网企业加速部署关键内容设施、重要业务枢纽、资源汇聚中心,提升综合业务服务能力。完善内容分发网络(CDN)节点部署,加大热点内容引入力度,优化加速性能,提升用户端到端业务感知。科学配置应用服务器带宽,动态优化数据传输,满足大并发量等业务需求。2.完善互联网业务感知关键指标监测分析。提供视频直播、视频通话、短视频、云游戏等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加强对业务连通率、卡顿率、时延、高清视频占比等关键感知指标的监测分析,提升应用程序和主流终端兼容性,加大端到端协同,保障用户基本业务使用需求。面向新型互联网业务的差异化感知需求,加快构建用户业务感知评价标准,分级、分类保障用户端到端业务体验。3.加强新技术应用和产品方案研发。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终端企业协同合作,加快面向网络质量提升的上行增强、载波聚合等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创新重点场景差异化网络解决方案,加快新型数字化室分系统建设,打造高质量精品网络。加快优化调度算法,加强终端新技术试验,更好适配网络协议,丰富5G终端供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加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入,推进网络运营维护智能化,减少网络质差问题处理响应时间,保障网络服务质量稳定供给。(三)推动“保障升格”,强化资源要素高效协同1.统筹推进跨行业规划衔接和标准落实。各地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推动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站、机房等相关设施选址布局和配建要求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当中予以统筹保障。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协同建设,保障移动基站等设施的电力供应。统筹推动《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落实,做到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验收合格建筑物严禁接入公用电信网。2.保障重点场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各地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交通枢纽、铁路公路、城市地铁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重点商超、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业主单位,政务中心、文旅景区、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乡镇农村等运营管理单位和基层单位,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向移动通信基站、光纤宽带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鼓励各单位所属设施资源免费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提供建设运维便利,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3.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用能保障。支持各地供电企业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等协作,超前配置电力容量,对重要通信设施实行多路市电保障,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加快转改直进程,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实施电力打包直接交易,降低5G用电成本。基础电信企业积极开展网络绿色化改造,加快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推广,降低基站功耗。推动地方在电力设施新建和扩容建设中,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四)推动“能力升格”,促进监测评测水平提升1.完善网络质量评测体系和监测能力。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加快开展面向应用的端到端网络质量评测标准体系研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持续完善全国移动网络质量感知平台功能,形成网络质量全域感知、重点场景问题告警和重点业务质量监测等能力;探索建立网络质量评测仪器仪表等工具的认证机制,加快相关工具研发创新和产业化,提升各类工具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2.强化通信网络抗毁能力。基础电信企业加强网络运行监控,优化相关网管系统功能,实现网络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网络性能动态管理、网络故障自动定位及时处置。持续优化通信设施选址布局和通信网络多路由冗余保护。修订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在灾害多发地区建设超级基站,提升灾害多发地区通信设施建设抗灾等级。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结合实际,联合省级和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与医院、高校、交通、市政、文旅等单位共同建立“信号升格”工作会商机制,制定本地区信号升格具体落实方案,形成协同推进合力。(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需求清单,加大推进力度,特别是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相关行业迫切需要的重点场景网络需求,主动开辟“信号升格”快速通道,组织予以优先保障,加大资源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对通信基础设施“进场难、入场贵”问题突出的重点场所,经积极协调仍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有关信息。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调研摸底,组织相关重点场景运营单位主动提出需求清单,定期反馈地方通信管理局,并协调加强场地、管道、电力等资源要素保障,合力推进网络建设。相关建设单位要深化共建共享,统筹集约建设、保障公平进入、推进跨行业共享,确保工程质量。(三)组织评测发布。持续推进全国范围移动网络质量评测,开展信号“星级”评定和发布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评测工作下沉,扩大评测范围,丰富评测场景,通过现场路测、布放定点测试设备、互联网应用数据监测等方式,形成常态化监测评测能力和工作机制。各地通信管理局适时公开发布重点场景移动网络信号覆盖评测结果,树立先进典型和示范标杆,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四)注重成果运用。综合运用监测评测、实地走访、用户调研等方式,对各地、各企业、各场景开展“信号升格”成效进行评估,遴选一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电信企业、行业单位、互联网应用企业及网优工程师等,树立先进典型,推广优秀经验。国务院国资委在相关考核中,统筹考虑相关中央企业“信号升格”推进对效益影响等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评价中,统筹考虑相关行业单位“信号升格”推进成效情况。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相关考核中,统筹考虑各地公司 “信号升格”推进落实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文物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7日  

  • 旅游行业标准 LB/T 086-2023 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

    2023-10-11 朗读

    旅游行业标准 LB/T 086-2023 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 旅游行业标准 LBT 086-2023 旅游电子合同管理与服务规范.pdf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

    2023-09-30 朗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9月27日(本文有删减)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艺术展览、文旅展会等业态健康发展,丰富“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文化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有序发展红色旅游,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典型示范。(二)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加强绿道、骑行道、郊野公园、停车设施等微循环休闲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自驾车旅居车停车场等服务设施。(三)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推动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赛事和基地。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指导加强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四)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建设一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打造“乡村四时好风光”线路产品,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因地制宜打造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休闲渔业、户外运动等新业态。(五)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积极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推进森林步道、休闲健康步道建设。(六)拓展海洋旅游产品。深入挖掘海洋海岛旅游资源,提升海岸海岛风貌。完善邮轮、游艇旅游政策,加强邮轮、游艇码头,滨海度假营地,运动船艇码头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邮轮航线和邮轮旅游产品设计,推进国际邮轮运输全面复航。(七)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各地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有序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风景道、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一批旅游公路、国内水路客运旅游精品航线,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旅游列车线路、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八)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二、激发旅游消费需求(九)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文化体育场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合理设置旅游咨询区、餐饮区、文创产品销售区等旅游接待设施。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利用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创新开展“旅游中国·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推广。(十)完善消费惠民政策。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暑期等时间节点,联动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十一)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预约措施,简化预约程序,尽可能减少采集游客个人信息,科学设置线上、线下购票预约渠道,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参观游览需求。景区应保留人工窗口,在游客量未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之前,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提供购票预约服务。在旅游旺季,通过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增加弹性供给等措施,提升景区接待能力。(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提高旅游目的地通达性,构建“快进”交通网络,结合节假日等因素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班车班列,推动将旅游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间公路建设。优化旅游客运服务,积极拓展定制客运服务,普及推广电子客票服务,大力发展联程运输。(十三)有序发展夜间经济。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完善夜间照明、停车场、公共交通、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博单位等延长开放时间。(十四)促进区域合作联动。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文化旅游带建设等,实施区域一体化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措施和便利服务,举办区域性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三、加强入境旅游工作(十五)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入境旅游产品和线路,推出更多广受入境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持续开展“你好!中国”国家旅游形象系列推广活动。开展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为国外从事来华旅游业务人员提供课程培训和旅游信息服务。(十六)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签证办理效率,提升签证审发信息化水平。有序恢复各类免签政策,积极研究增加免签国家数量。充分发挥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及区域性入境免签等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推介力度。为邮轮旅游、自驾车旅游及其他涉及入出境的旅游活动提供通关保障。(十七)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增加与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周边国家的航线,加密航班频次,提高航空出行便利性。(十八)完善入境旅游服务。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旅馆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加强导游以及景区、酒店等服务人员外语培训,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高入境游客使用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以及外币兑换便利性。(十九)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提升离境退税服务质效,推动扩大境外游客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进一步丰富退税商店商品种类。(二十)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支持国内文化和旅游企业、机构参加各类国际文化和旅游展会。鼓励举办市场化旅游展会,吸引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参展、参会。高质量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为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投资合作提供服务保障。四、提升行业综合能力(二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适当放宽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坚持同等质量标准,依法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二十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报酬。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举办全国导游大赛。(二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健全有关标准。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二十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建立健全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五、保障措施(二十五)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工作调度和研究会商,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推动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有关渠道财政资金,加强政策协调配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旅游发展基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渠道,支持地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旅游宣传推广以及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二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二十八)加强用地、人才保障。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用地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旅游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旅游设施建设。研究做好旅游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加强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人才返岗等支持,落实好各项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二十九)做好旅游安全监管。联合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重点场所单位、重要时间时段的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十)完善旅游统计制度。优化旅游统计调查方法,拓展数据来源,加强工作力量。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出入境等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

  •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23-09-2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党内法规,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以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以及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和“法治乌兰牧骑”等普法宣传活动,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普法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普法力度,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深入基层,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法律问题向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及时释法说理、答疑解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各级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必修课范围。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计划,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法治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治节目、栏目,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落实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农村牧区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病预防的意识。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行政拘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提高群众参与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学习和遵守法律情况作为其工作人员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履行责任制情况、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

    2023-03-17 朗读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3年2月21日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 (四)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五)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标准相关研究,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推动区域性标准相关工作,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文件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强化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专家的作用,推动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提升。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标准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拟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依据职责指导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立项、报批等工作,组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国家标准复审; (四)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和复审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参与、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国际化工作; (七)统筹协调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依据职责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工作; (九)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研究、培训等; (十)归口管理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业务司局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本司局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需求和计划项目建议,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本司局制修订相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同科技教育司对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业务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咨询答复。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审查等工作; (四)受标准发布部门委托,承担归口标准的协调沟通及咨询答复;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和标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工作; (七)履行技术委员会业务相关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八)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文化和旅游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管理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是文化和旅游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 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应当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原则上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教育司每年公开征集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经立项评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下达行业标准计划。计划下达后应当按照确定的项目名称、期限等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须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备案后执行。 (二)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起草单位和技术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三)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形成报批材料。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者根据审查结论,通过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者终止项目计划的建议,报科技教育司审核。 (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经审核后,由科技教育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发布,按程序编号、出版。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年份号组成。文化行业标准代号为WH,旅游行业标准代号为LB。 (五)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发布后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管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或参与制定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文化和旅游相关企业可以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在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个别技术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改单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予起草单位适当经费支持。起草单位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制定经费管理可以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制定单位可以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发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标准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展评定、评价等方式推动标准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技术委员会适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本行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对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效益明显的标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或者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09〕149号)、《文化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科技函〔2011〕38号)和《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旅办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2022-12-0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展现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中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荣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实物遗存。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下列革命文物应当依法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遗物;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和代表性实物,经批准设立的烈士陵园、纪念馆、陈列馆、纪念碑;
      (三)重要著作、手稿、报刊、音像、文件、宣传品等档案和文献资料;
      (四)其他重要实物遗存。
      第五条  革命文物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六条  革命文物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革命文物工作应当树立正确党史观、大历史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引导人民知史爱党、知史爱国,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革命文物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革命文物的保护传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承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主体责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承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监管责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宣传、档案、党史和地方志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在本辖区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选用、激励、评价等机制,培养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保护革命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文物的义务,有权对损毁、破坏、侵占、丑化、歪曲、亵渎革命文物等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开展公益宣传,对损害革命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及成果运用,发展云展览、云教育,积极实施革命文物云建设工程,推进革命文物数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制定革命文物征集计划,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纳入保护范畴,做好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建档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负责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已建成的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报批手续、保护状况、权属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革命文物认定工作。认定革命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宣传、档案、党史和地方志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根据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书面决定。
      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听取其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认定为革命文物的,组织认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革命文物档案和数据库,对革命文物信息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现革命文物信息数据资源的系统保存、科学研究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国家公布的革命文物名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推荐,其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革命文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有损毁、灭失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从名录中撤销。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统筹推进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二十二条  革命文物分为可移动革命文物和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实行分级保护。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其中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和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二十三条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照下列产权归属情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监测,排查安全隐患;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革命文物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工作;
      (三)做好革命文物本体及其保护标志的日常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立即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性保护措施;
      (六)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修缮修复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濒危或者发生重大险情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代管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修缮,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请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请所登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包含名称、保护级别、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志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开荒、采土、采砂、采伐;
      (三)生产、使用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五)刻划、涂污革命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六)损坏革命文物保护设施,损毁、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文物保护标志;
      (七)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与革命文物无关的广告设施;
      (八)着装不当、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九)开展与革命文物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性、娱乐性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全国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坚持简朴节约,与革命文物的主题、定位、规模以及历史风貌相符合,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根据级别报请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不得迁移,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分级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改建、扩建纪念设施应当以旧址、史实为基础,在展陈内容、时间上不得随意扩展和拉长。
      对已不存在的故居、旧址,原则上不得重新建设;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原则上只能有一处,不得重复申报;对在世人员,不得建设相关纪念设施。
      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更改名称、加挂牌子、移址迁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禁止假借博物馆、党史馆、展览馆、陈列馆、资料馆等名义规避申报程序,自行新建、改建、扩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
      第三十四条  馆藏革命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改变原状,不得对馆藏革命文物造成损害。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收藏革命文物的单位及时抢救修复濒危可移动革命文物,改善藏品保管环境和陈列展览条件,加强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
      第三十六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七条  革命文物传承利用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弘扬革命文化,坚持守正创新,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革命文物的研究,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事,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故事,发挥革命文物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思想道德、优秀传统、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利用革命文物资源开展日常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到旧址、遗址、纪念场所等进行现场教学、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的传承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红色旅游项目展示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线路,促进红色旅游发展。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出革命文物题材的舞台艺术、电影、广播、电视、美术、音乐作品以及群众文艺、网络文艺作品,以优秀的文艺作品讲好革命文物故事。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文物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在革命文化和革命精神教育课程中,应当运用革命文物开展学习培训、现场教学和志愿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加强革命文物以及相关资料、实物的征集和研究,通过现场展示、网上展馆、网络直播等多种形式推出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具有时代特色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革命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四十四条  宣传、文物、党史和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和讲解词进行审查和管理,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展陈内容和讲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革命文物宣传教育、研讨交流以及创意产品研发,编纂、出版、制作革命文物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等,推进革命文物的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展与革命文物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
      (二)损坏革命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与革命文物无关的广告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新建、改建、扩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未按照规定报批或者未调查核实、违反规定审批的;
      (二)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和讲解词未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更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名称、加挂牌子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2022-09-30 朗读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第六条  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演出经纪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
      第十条  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
      (一)演出经纪人员提出注销申请;
      (二)演出经纪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员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

    2022-09-28 朗读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升演出经纪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演出经纪人员是促进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支撑,建立与资格考试相配套的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是持续提升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全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按需施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持续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工作目标。演出经纪人员每年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不少于20个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推动演出经纪人员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组织管理,压实工作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定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建立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承担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愿、公开、透明的前提下,面向演出经纪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出具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鼓励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
      (五)压实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为演出经纪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丰富教育内容,做好记录应用
      (六)明确继续教育内容。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
      (七)建立学时记录制度。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记录制度,记录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情况。每年为一个记录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八)做好学时记录上传。演出经纪人员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填写继续教育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四、强化继续教育监管,推进工作落实
      (九)健全工作机制。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十)严肃工作纪律。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不得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形。如发现上述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取消其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十一)加强成果应用。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22-11-1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24号)精神,充分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不断提升国有文艺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推进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一)明确国有文艺院团功能定位。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自治区直属院团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深入挖掘自治区特色资源,积极承担自治区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任务,切实加强对盟市、旗县级院团的业务指导,努力成为全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推动者。盟市属院团要根据自身艺术表演特点,完善创作和演出机制,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加强对本地区基层文艺院团的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更好满足当地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旗县(市、区)属院团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文化阵地作用,切实履行政策宣传、服务基层、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职能。
      (二)提升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的公共服务能力。深化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建立健全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管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充分激发乌兰牧骑活力和创造创新能力。整合面向基层提供文化服务的各类资源,以“乌兰牧骑+”带动区直、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国有文艺院团,通过组织“文艺轻骑兵”小分队等形式,为基层群众提供文艺演出、理论宣讲、政策咨询、科技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等综合服务,推动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三级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服务体系。
      (三)推进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加强对转企改制院团的政策保障,稳妥处置转企改制院团所涉土地、房屋等资产,妥善安置原事业编制人员,按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基本待遇,支持转企改制院团通过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支持转企改制院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依法同演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支持转企改制院团名家名角到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兼职或任职。支持转企改制院团扩展农村牧区演艺市场。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转企改制院团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转企改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旗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完善转企改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
      (四)扶持演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强化演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加快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完善演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引导演艺企业坚持正确创作导向,以更多优秀作品传递真善美。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二、激发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动力
      (五)健全完善演出激励机制。推进国有文艺院团全员绩效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工资总量范围内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助等工资项目。允许国有文艺院团试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改革国有文艺院团职称聘用制度,合理设置高级职称岗位,有条件的院团实行艺衔制和角色制管理,将艺衔等级与演职员绩效工资挂钩。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等特殊岗位演员的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支持其转岗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育、艺术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六)健全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在舞台艺术作品内容等方面强化把关。制定国有文艺院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重大主题创作项目立项、团队确定、经费支持机制。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建立健全艺术委员会制度,探索实行重大主题创作项目制,建立重大主题剧目创作审查机制,保证创作质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
      (七)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纳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覆盖范围。实施本土文艺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育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大力培养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大力扶持培养旗县(市、区)属院团创作人才。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三、建立健全扶持优秀剧本创作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正确创作导向。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制作推出遵循艺术规律、符合舞台艺术特点的优秀作品,更好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深入挖掘中华文化底蕴,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等剧本创作。加强优秀传统经典剧本传承创新,围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时代主题,持续推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精品力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民族团结主题文艺作品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反映民族团结、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创作生产机制,开展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九)实施优秀剧本孵化工程。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加强艺术作品剧本、脚本、台本等基础性创作,提高原创能力。创新文艺项目孵化机制,对优秀剧本和优秀创编人才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国有文艺院团面向全国征集未排演制作的优秀艺术作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剧本创作,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购买剧本版权进行舞台排演。
      (十)完善艺术创作联动机制。鼓励国有文艺院团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鼓励自治区直属和盟市属院团设立艺术创作中心或创研室、旗县(市、区)属院团设立创作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院团建立名家名师创作工作室。加强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
      (十一)健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鼓励引导主创人员深入农村牧区、城乡社区、学校、军营等基层一线体验生活,对连续创作推出优秀作品的主创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对优秀原创作品予以扶持和资助。鼓励乌兰牧骑队员深入基层蹲点采风,汲取民族民间文化丰富营养,支持乌兰牧骑因地制宜创作推出易于传播、轻便灵活、适合基层演出的剧目,切实把乌兰牧骑建成党的创新理论的“宣讲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示范队”、党和国家为民利民惠民政策的“宣传队”、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文艺队”、“我帮你”新时代文明实践的“志愿服务队”、最强党支部建设的“标兵队”。
      四、建立健全促进剧目生产表演的有效机制
      (十二)增加优秀剧目供给。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优化配置剧本、剧目、剧场、人才等要素,构建以演出为中心环节的运营机制。加强对舞台艺术作品选题论证、项目创作、艺术质量等的评估把关。推出优秀剧目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基层惠民版演出名录,根据不同观演人群需求开展送文艺演出活动。建立多层次演出供给体系,加大优秀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开展高质量、高水准、多题材、常态化的专场演出。鼓励有条件的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
      (十三)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戏曲振兴工程。重点扶持民族民间地方戏曲生产表演,做好京剧、二人台、蒙古剧等创排工作,鼓励现实题材、民族题材戏曲创作。深入开展地方戏曲进农村牧区、进校园等活动,实现地方戏曲活态传承。在抓好现代戏创作的基础上,探索尝试新编历史剧和整理改编传统戏,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十四)搭建重点作品全媒体推广平台。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演出演播协同共进的运行模式,推动舞台剧目生产和影视剧生产衔接融合,引导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不断提升舞台艺术作品传播力、影响力。实施网络文艺平台建设工程,建设全区剧目孵化运作平台、剧场综合运营平台和演出宣传推广平台,提高演出运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网络创作演出和管理机制,推出更多健康优质的网络文艺作品。推进“网上乌兰牧骑”建设,开发乌兰牧骑应用程序(APP),实施乌兰牧骑经典作品数字化工程。
      (十五)实施精品剧(节)目“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国内重点院线合作,畅通优秀作品推广传播渠道,推动自治区精品剧(节)目走向全国市场。建立中蒙俄舞台艺术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优秀精品剧(节)目国际传播。建立健全对外文化交流审查机制,把好精品剧(节)目“走出去”的导向关、内容关。
      五、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剧场供应机制
      (十六)多渠道保障剧场供应。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等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商场、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设施建设特色剧场,发展演艺产业。国有剧场等艺术表演场所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适度建设惠民多功能剧场、小剧场。
      (十七)倡导“草原流动剧场”模式。依托社区文化广场、农村牧区小广场小舞台等,持续推广“以天为幕布,以地为舞台”的“草原流动剧场”模式。将“草原流动剧场”演出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配备更新纳入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更新规划,做好保障工作。
      (十八)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和剧场深度合作。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加快推进内蒙古演出院线建设,探索建立全区院线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以剧场为纽带的演艺产业链。
      六、强化支持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全过程,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书记或指导员,注重吸收德艺双馨、能同文艺工作者打成一片的党员干部进入院团领导班子。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十)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积极扶持体现较高水准和突出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政策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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