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资金来源证明有什么要求?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4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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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设立博物馆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保持博物馆持续稳定运行的经费应当包括日常运行、藏品保护、展示展览、宣传教育、员工的薪金和福利、设备设施消耗及更新、物业管理等所需的资金。

  《博物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博物馆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应根据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举办者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资金,一般不宜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托古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等建立的博物馆、社区微型博物馆和专题类博物馆,办馆资金可适当放宽。办馆资金,举办者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一般不宜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以上文件、证明,如确无条件提供,博物馆举办者需提供相关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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