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关于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要求如下:博物馆应有固定的馆址。博物馆馆舍应以自有为主。馆舍为博物馆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明;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非国有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宜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依托古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等建立的博物馆、社区微型博物馆和专题类博物馆,面积可适当放宽。
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即库房)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含义为:根据藏品特点和展览的需要,博物馆应具备以下部分或全部设施设备、措施: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基本保管设备,如框架、展柜、囊匣等;环境控制设备,如紫外线测试仪、光照度计、温湿度检测仪、有害气体检测仪等;安全、消防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备,如报警器、消防栓、探头等。上述设施、设备、措施的论证材料,即相关照片、凭证、文字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