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物局现对《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我区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咨询评估服务机构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预算评审、申报经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财务验收等进行评估服务。
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以上评估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出具各类评审报告。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立项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三防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二)方案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技术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三)规划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四)涉建项目行政许可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建项目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五)预算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预算评估报告。
(六)工程(中期检查)竣工、考古工地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考古工地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除竣工验收外,按照10%的比例,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赴现场进行中期抽查并提交中期抽查报告。
(七)博物馆项目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八)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九)决算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财务决算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
(十)其他
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费用将以合同附件形式,一事一议,据实支付。
二、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5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供应商应承担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自治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结项决算验收、文物影响评估等咨询评估服务工作。
2.供应商服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文博、考古或古建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3.供应商应能够按照采购方具体要求执行相关评审服务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标准,按时完成评审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
4.供应商应根据本服务项目性质和工作内容,提供科学可行的服务计划及技术方案,以及明确的工作推进步骤。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单价)(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8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zzqwwjzhc@163.com。
(三)注意事项
1.我局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 系人:张瑞锋
联系电话:0471-6355176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