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3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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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成连荣,联系电话:0471-6356742)


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奖励申请

第一条 申报旅行社近三年内须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现象;申报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条 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按时如实填报团队信息。

第三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间随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核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按要求如实填写《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

3.有效期内的组团社与地接社业务合同(协议)及单团团队确认单。

4.团队行程单(包含日期、行程、人数、住宿酒店名称及导游姓名等信息)。

5.境内游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游客名单,境外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6.有效期内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签订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分类审核材料

1.招徕区外、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2.国内、国际旅游包机(含切位)。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包机(含切位)合同复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销售资质的代理人及票务公司出具);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3.国内、国际旅游专列。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专列途经多个盟市或地区,只对组织招徕入内蒙古旅游专列的旅行社予以确认。

申请以上奖励的旅行社除须提供资格审核材料和分类审核材料外,还应按“一团一档”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每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将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旅行社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账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方反馈。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旅行社,依据相关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2: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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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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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成连荣,联系电话:0471-6356742)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  奖励申请第一条 申报旅行社近三年内须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现象;申报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条 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按时如实填报团队信息。第三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间随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核材料1.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按要求如实填写《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3.有效期内的组团社与地接社业务合同(协议)及单团团队确认单。4.团队行程单(包含日期、行程、人数、住宿酒店名称及导游姓名等信息)。5.境内游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游客名单,境外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6.有效期内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签订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二)分类审核材料1.招徕区外、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2.国内、国际旅游包机(含切位)。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包机(含切位)合同复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销售资质的代理人及票务公司出具);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3.国内、国际旅游专列。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专列途经多个盟市或地区,只对组织招徕入内蒙古旅游专列的旅行社予以确认。申请以上奖励的旅行社除须提供资格审核材料和分类审核材料外,还应按“一团一档”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报送申报材料。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每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将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七条 旅行社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账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方反馈。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旅行社,依据相关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

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成连荣,联系电话:0471-6356742)


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奖励申请

第一条 申报旅行社近三年内须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现象;申报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条 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按时如实填报团队信息。

第三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间随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核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按要求如实填写《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

3.有效期内的组团社与地接社业务合同(协议)及单团团队确认单。

4.团队行程单(包含日期、行程、人数、住宿酒店名称及导游姓名等信息)。

5.境内游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游客名单,境外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6.有效期内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签订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分类审核材料

1.招徕区外、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2.国内、国际旅游包机(含切位)。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包机(含切位)合同复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销售资质的代理人及票务公司出具);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3.国内、国际旅游专列。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专列途经多个盟市或地区,只对组织招徕入内蒙古旅游专列的旅行社予以确认。

申请以上奖励的旅行社除须提供资格审核材料和分类审核材料外,还应按“一团一档”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每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将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旅行社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账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方反馈。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旅行社,依据相关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2: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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