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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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物局现对《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我区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咨询评估服务机构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预算评审、申报经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财务验收等进行评估服务。

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以上评估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出具各类评审报告。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立项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三防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二)方案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技术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三)规划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四)涉建项目行政许可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建项目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五)预算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预算评估报告。

(六)工程(中期检查)竣工、考古工地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考古工地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除竣工验收外,按照10%的比例,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赴现场进行中期抽查并提交中期抽查报告。

(七)博物馆项目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八)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九)决算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财务决算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

(十)其他

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费用将以合同附件形式,一事一议,据实支付。

二、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5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供应商应承担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自治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结项决算验收、文物影响评估等咨询评估服务工作。                          

2.供应商服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文博、考古或古建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3.供应商应能够按照采购方具体要求执行相关评审服务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标准,按时完成评审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                                                                          

4.供应商应根据本服务项目性质和工作内容,提供科学可行的服务计划及技术方案,以及明确的工作推进步骤。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单价)(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8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zzqwwjzhc@163.com。

(三)注意事项

1.我局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 系人:张瑞锋

联系电话:0471-6355176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4年7月26日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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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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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物局现对《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一、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我区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咨询评估服务机构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预算评审、申报经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财务验收等进行评估服务。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以上评估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出具各类评审报告。二、项目实施内容(一)立项评审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三防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二)方案评审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技术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咨询评估报告。(三)规划评审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四)涉建项目行政许可评审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建项目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五)预算评审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预算评估报告。(六)工程(中期检查)竣工、考古工地验收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考古工地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除竣工验收外,按照10%的比例,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赴现场进行中期抽查并提交中期抽查报告。(七)博物馆项目验收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八)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提交咨询评估报告。(九)决算验收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财务决算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十)其他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费用将以合同附件形式,一事一议,据实支付。二、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5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1.供应商应承担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自治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结项决算验收、文物影响评估等咨询评估服务工作。                          2.供应商服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文博、考古或古建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3.供应商应能够按照采购方具体要求执行相关评审服务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标准,按时完成评审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                                                                          4.供应商应根据本服务项目性质和工作内容,提供科学可行的服务计划及技术方案,以及明确的工作推进步骤。三、材料报送要求(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单价)(加盖单位公章)。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二)报送要求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8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zzqwwjzhc@163.com。(三)注意事项1.我局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联 系人:张瑞锋联系电话:0471-6355176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4年7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物局现对《202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评审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提升我区文物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拟委托咨询评估服务机构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预算评审、申报经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财务验收等进行评估服务。

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以上评估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出具各类评审报告。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立项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三防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二)方案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技术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三)规划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四)涉建项目行政许可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建项目行政许可的评审工作,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五)预算评审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三防项目等,提交预算评估报告。

(六)工程(中期检查)竣工、考古工地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考古工地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除竣工验收外,按照10%的比例,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赴现场进行中期抽查并提交中期抽查报告。

(七)博物馆项目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验收、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八)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九)决算验收

组织完成我局交付的文物保护工程财务决算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

(十)其他

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开展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咨询评估工作,相关费用将以合同附件形式,一事一议,据实支付。

二、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5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供应商应承担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自治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影响评估等项目立项、方案评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结项决算验收、文物影响评估等咨询评估服务工作。                          

2.供应商服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具有文博、考古或古建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                                                                     

3.供应商应能够按照采购方具体要求执行相关评审服务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标准,按时完成评审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                                                                          

4.供应商应根据本服务项目性质和工作内容,提供科学可行的服务计划及技术方案,以及明确的工作推进步骤。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单价)(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30日18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zzqwwjzhc@163.com。

(三)注意事项

1.我局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 系人:张瑞锋

联系电话:0471-6355176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4年7月26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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