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23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023年度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2024〕158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了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23年度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7个工作日)。
二、公示要求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个人,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反映。反映问题需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联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受理时间:9:00—12:00;14:30—17:30
电子邮箱:nmgwhtfyc@163.com
联系电话:0471-6966055 6962100
附件: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023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