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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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

工作指引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指引。

一、工作要求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经营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

1.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2.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

3.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

4.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

5.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

6.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等材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3)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4)材料包括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

(5)脚本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

(6)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7)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 

(二)坚守红线底线,规范诚信经营。

7.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2)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8.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

(1)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

(2)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

(3)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9.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自查自纠。

(1)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

(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向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10.各地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及时处置。

1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三、监管职责

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职能职责。

12.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14.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1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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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指引。一、工作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经营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工作任务(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1.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2.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3.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4.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5.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6.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等材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3)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4)材料包括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5)脚本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6)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7)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 (二)坚守红线底线,规范诚信经营。7.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2)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8.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1)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2)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3)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9.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自查自纠。(1)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2)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向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10.各地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及时处置。1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三、监管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职能职责。12.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14.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1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

工作指引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指引。

一、工作要求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经营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

1.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2.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

3.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

4.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

5.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

6.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等材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3)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4)材料包括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

(5)脚本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

(6)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7)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 

(二)坚守红线底线,规范诚信经营。

7.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2)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8.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

(1)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

(2)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

(3)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9.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自查自纠。

(1)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

(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向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10.各地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及时处置。

1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三、监管职责

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职能职责。

12.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14.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1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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