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艺术非遗档案征集通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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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丰富院藏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各历史时期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演出、文化艺术非遗保护事业发展相关资料及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重要文化项目决策部署和地方文化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以及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各类文艺作品档案。

(二)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建设相关的专题资料汇编、综合性统计资料、文史资料、方志资料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三)反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艺术摄影、文学创作、艺术片等资料。

(四)艺术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的资料、照片、创作手稿、文字、影像资料、乐器、服装、演出道具、荣誉证书等。

(五)文旅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口述档案资料,老艺术家、非遗传承人、研究学者口述档案资料等。

(六)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演出活动策划书、节目单、照片、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

(八)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建设的报刊、家谱、族谱、志书、碑文、墓志等。

(九)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等史料。

(十)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的照片、文字、影像资料、报刊、书籍。

二、征集方式

(一)以自愿捐赠为主,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来函、来电、来人联系,商洽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二)凡经审核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对已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对捐赠档案资料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者捐赠证书。

(四)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五)档案资料信息需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档案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

(六)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通知档案持有者出具实物,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原渠道返还档案持有者。

三、联系方式

由于工作流程原因,不接受无预约来访及其他途径转送资料信息。

联系人:云红梅

咨询电话:0471-3381739(工作日时间)

邮箱:nmgysdag@163.com

联系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 档案部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南路5号

邮编:010010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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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艺术非遗档案征集通告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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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艺术非遗档案征集通告, 为了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丰富院藏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各历史时期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演出、文化艺术非遗保护事业发展相关资料及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集范围(一)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重要文化项目决策部署和地方文化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以及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各类文艺作品档案。(二)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建设相关的专题资料汇编、综合性统计资料、文史资料、方志资料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三)反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艺术摄影、文学创作、艺术片等资料。(四)艺术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的资料、照片、创作手稿、文字、影像资料、乐器、服装、演出道具、荣誉证书等。(五)文旅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口述档案资料,老艺术家、非遗传承人、研究学者口述档案资料等。(六)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演出活动策划书、节目单、照片、文字、影像等资料。(七)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八)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建设的报刊、家谱、族谱、志书、碑文、墓志等。(九)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等史料。(十)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的照片、文字、影像资料、报刊、书籍。二、征集方式(一)以自愿捐赠为主,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来函、来电、来人联系,商洽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二)凡经审核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对已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三)对捐赠档案资料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者捐赠证书。(四)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五)档案资料信息需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档案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六)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通知档案持有者出具实物,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原渠道返还档案持有者。三、联系方式由于工作流程原因,不接受无预约来访及其他途径转送资料信息。联系人:云红梅咨询电话:0471-3381739(工作日时间)邮箱:nmgysdag@163.com联系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 档案部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南路5号邮编:010010

为了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档案资源体系建设,丰富院藏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在社会和个人手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各历史时期的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演出、文化艺术非遗保护事业发展相关资料及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重要文化项目决策部署和地方文化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以及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各类文艺作品档案。

(二)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建设相关的专题资料汇编、综合性统计资料、文史资料、方志资料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三)反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艺术摄影、文学创作、艺术片等资料。

(四)艺术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个人的资料、照片、创作手稿、文字、影像资料、乐器、服装、演出道具、荣誉证书等。

(五)文旅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口述档案资料,老艺术家、非遗传承人、研究学者口述档案资料等。

(六)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演出活动策划书、节目单、照片、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

(八)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建设的报刊、家谱、族谱、志书、碑文、墓志等。

(九)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等史料。

(十)反映内蒙古自治区对外文化交流的照片、文字、影像资料、报刊、书籍。

二、征集方式

(一)以自愿捐赠为主,热忱欢迎有捐赠意愿的社会各界、各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发送邮件,或者来函、来电、来人联系,商洽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二)凡经审核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对已征集入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对捐赠档案资料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视具体情况颁发感谢函或者捐赠证书。

(四)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五)档案资料信息需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档案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

(六)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将通知档案持有者出具实物,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原渠道返还档案持有者。

三、联系方式

由于工作流程原因,不接受无预约来访及其他途径转送资料信息。

联系人:云红梅

咨询电话:0471-3381739(工作日时间)

邮箱:nmgysdag@163.com

联系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院 档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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