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非遗及其孕育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我厅组织开展了第四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推荐申报工作。经全区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答辩及实地考察,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现将第四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拟推荐名单(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2025年1月20日至2月8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反映,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注明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匿名方式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 编:010020
联系人:解卓霖,0471—6962100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拟推荐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