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科技教育处 发布时间:2025-04-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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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在充分征求各厅局、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及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为使本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8日(共15日)止。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反馈。

联系人:李春阳

联系电话:0471-6946660

电子邮箱:nmgwltkj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409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普通本科学校、高职学校及在校大学生群体。

第三条 奖励主要依据宣推数据及效果,兼顾组织发动、现实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等形式开展。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四条 主要包括两大类。针对大学生设置优秀作品奖、宣传达人奖、播放量激励奖;针对院校设置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

第五条 优秀作品奖。奖励大学生群体。

(一)宣推金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金奖)”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进入内蒙古知名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实习机会。

(二)宣推银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银奖)”荣誉证书,奖励0.5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与旅游行业专家、知名博主等进行交流互动机会。

(三)宣推铜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铜奖)”荣誉证书,奖励0.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旅游宣传培训课程资源,提升获奖者在旅游宣推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六条 宣传达人奖。奖励大学生群体,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达人”荣誉证书,奖励0.2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

第七条 播放量激励奖。奖励单条作品,对获奖者奖励0.1万元现金。

第八条 最佳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最佳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合作开展文化旅游类实践教学项目机会。

第九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优秀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内蒙古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文化旅游宣传培训师资支持。

第十条 除上述奖励外,根据评选情况,从参加评选的大学生群体中遴选“内蒙古文旅宣推官”,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参评要求

第十一条 作品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微博、小红书、B站等。根据不同平台传播特性,对参评内容基础数据设定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最低标准的作品方可参评(“最低标准”以活动方案为准)。发布作品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二条 作品内容要求。

(一)宣推内容以展示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文旅资源、产品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非遗技艺、民族特色、旅游线路、活动赛事、经典美食等。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

(二)标题含有“内蒙古文旅”或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盟市地名以及特色文旅内容名称等文字,正面、积极、凝练、突出,有利于提升内蒙古文旅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图文、视频中须有对内蒙古文旅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留言、讨论区内的无效)。

(四)图文投稿文案字数≥100字,包含图片≥5张,图片优质、画风清新有美感、有标题和作品描述;视频投稿时长≥15秒,发布时需带#内蒙古文旅等话题,拍摄品质高、布局巧妙、剪辑精致。

(五)以上要求在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时可适当调整,以活动方案为准。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十三条 作品申报与评审。

(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活动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渠道按照公布活动方案执行。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作品内容、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评选。

(三)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奖项的入围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获奖作品和获奖主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活动的重要节点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作品进行宣传展示,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作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如发现作品存在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追回已颁发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作品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及时传播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对作品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有不当内容,立即删除或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正,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创作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获奖者需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后续文旅宣传活动中的相关安排,如参与宣传推广经验分享、作品二次创作或改编等,以进一步扩大活动成果和内蒙古文化旅游的影响力。如拒绝配合或消极对待,取消今后的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获奖者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奖项及荣誉称号后,团队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因违规受到平台处理的,主办方有权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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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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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在充分征求各厅局、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及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为使本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8日(共15日)止。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反馈。联系人:李春阳联系电话:0471-6946660电子邮箱:nmgwltkjc@163.com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409室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普通本科学校、高职学校及在校大学生群体。第三条 奖励主要依据宣推数据及效果,兼顾组织发动、现实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等形式开展。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四条 主要包括两大类。针对大学生设置优秀作品奖、宣传达人奖、播放量激励奖;针对院校设置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第五条 优秀作品奖。奖励大学生群体。(一)宣推金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金奖)”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进入内蒙古知名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实习机会。(二)宣推银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银奖)”荣誉证书,奖励0.5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与旅游行业专家、知名博主等进行交流互动机会。(三)宣推铜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铜奖)”荣誉证书,奖励0.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旅游宣传培训课程资源,提升获奖者在旅游宣推方面的综合能力。第六条 宣传达人奖。奖励大学生群体,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达人”荣誉证书,奖励0.2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第七条 播放量激励奖。奖励单条作品,对获奖者奖励0.1万元现金。第八条 最佳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最佳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合作开展文化旅游类实践教学项目机会。第九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优秀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内蒙古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文化旅游宣传培训师资支持。第十条 除上述奖励外,根据评选情况,从参加评选的大学生群体中遴选“内蒙古文旅宣推官”,给予相应奖励。第三章 参评要求第十一条 作品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微博、小红书、B站等。根据不同平台传播特性,对参评内容基础数据设定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最低标准的作品方可参评(“最低标准”以活动方案为准)。发布作品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第十二条 作品内容要求。(一)宣推内容以展示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文旅资源、产品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非遗技艺、民族特色、旅游线路、活动赛事、经典美食等。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二)标题含有“内蒙古文旅”或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盟市地名以及特色文旅内容名称等文字,正面、积极、凝练、突出,有利于提升内蒙古文旅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三)图文、视频中须有对内蒙古文旅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留言、讨论区内的无效)。(四)图文投稿文案字数≥100字,包含图片≥5张,图片优质、画风清新有美感、有标题和作品描述;视频投稿时长≥15秒,发布时需带#内蒙古文旅等话题,拍摄品质高、布局巧妙、剪辑精致。(五)以上要求在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时可适当调整,以活动方案为准。第四章 评选流程第十三条 作品申报与评审。(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活动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渠道按照公布活动方案执行。(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作品内容、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评选。(三)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奖项的入围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获奖作品和获奖主体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活动的重要节点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作品进行宣传展示,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申报作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如发现作品存在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追回已颁发的奖励。第十六条 申报作品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及时传播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对作品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有不当内容,立即删除或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正,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创作者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获奖者需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后续文旅宣传活动中的相关安排,如参与宣传推广经验分享、作品二次创作或改编等,以进一步扩大活动成果和内蒙古文化旅游的影响力。如拒绝配合或消极对待,取消今后的参评资格。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获奖者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获得奖项及荣誉称号后,团队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因违规受到平台处理的,主办方有权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为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在充分征求各厅局、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及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为使本办法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从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8日(共15日)止。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反馈。

联系人:李春阳

联系电话:0471-6946660

电子邮箱:nmgwltkjc@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409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大学生文旅宣推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拓宽内蒙古文旅宣传渠道,鼓励吸引更多大学生参与内蒙古文旅宣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普通本科学校、高职学校及在校大学生群体。

第三条 奖励主要依据宣推数据及效果,兼顾组织发动、现实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精神激励、物质奖励等形式开展。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四条 主要包括两大类。针对大学生设置优秀作品奖、宣传达人奖、播放量激励奖;针对院校设置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

第五条 优秀作品奖。奖励大学生群体。

(一)宣推金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金奖)”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进入内蒙古知名旅游企业或相关机构实习机会。

(二)宣推银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银奖)”荣誉证书,奖励0.5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与旅游行业专家、知名博主等进行交流互动机会。

(三)宣推铜奖。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优秀宣推官(铜奖)”荣誉证书,奖励0.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提供旅游宣传培训课程资源,提升获奖者在旅游宣推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六条 宣传达人奖。奖励大学生群体,对获奖者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达人”荣誉证书,奖励0.2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

第七条 播放量激励奖。奖励单条作品,对获奖者奖励0.1万元现金。

第八条 最佳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最佳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3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合作开展文化旅游类实践教学项目机会。

第九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优秀组织奖”荣誉牌匾,奖励1万元现金或等价奖品,优先获得内蒙古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文化旅游宣传培训师资支持。

第十条 除上述奖励外,根据评选情况,从参加评选的大学生群体中遴选“内蒙古文旅宣推官”,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章 参评要求

第十一条 作品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微博、小红书、B站等。根据不同平台传播特性,对参评内容基础数据设定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最低标准的作品方可参评(“最低标准”以活动方案为准)。发布作品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二条 作品内容要求。

(一)宣推内容以展示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文旅资源、产品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非遗技艺、民族特色、旅游线路、活动赛事、经典美食等。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

(二)标题含有“内蒙古文旅”或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盟市地名以及特色文旅内容名称等文字,正面、积极、凝练、突出,有利于提升内蒙古文旅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图文、视频中须有对内蒙古文旅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留言、讨论区内的无效)。

(四)图文投稿文案字数≥100字,包含图片≥5张,图片优质、画风清新有美感、有标题和作品描述;视频投稿时长≥15秒,发布时需带#内蒙古文旅等话题,拍摄品质高、布局巧妙、剪辑精致。

(五)以上要求在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时可适当调整,以活动方案为准。

第四章 评选流程

第十三条 作品申报与评审。

(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活动采取自愿报名方式,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渠道按照公布活动方案执行。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作品内容、数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评选。

(三)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各奖项的入围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获奖作品和获奖主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文化旅游宣传活动的重要节点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作品进行宣传展示,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作品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如发现作品存在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追回已颁发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作品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及时传播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对作品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有不当内容,立即删除或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正,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创作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获奖者需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后续文旅宣传活动中的相关安排,如参与宣传推广经验分享、作品二次创作或改编等,以进一步扩大活动成果和内蒙古文化旅游的影响力。如拒绝配合或消极对待,取消今后的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获奖者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奖项及荣誉称号后,团队或个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因违规受到平台处理的,主办方有权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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