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奖励申请
第一条 申报旅行社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申报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条 申报旅行社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上传团队信息。
第三条 申报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间可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提交奖励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报旅行社须按“一团一档”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核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组团社与地接社业务合同(协议)及单团团队确认单。
3.团队行程单(含日期、行程、人数、住宿酒店名称及导游信息等)。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出的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电子行程单、电子发票等。
5.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签订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分类审核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2025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
2.招徕区外、港澳台地区、境外游客。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3.国内、国际旅游包机(含切位)。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包机(含切位)合同复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销售资质的代理人或票务公司出具),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4.国内、国际旅游专列。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游客名单),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专列途经多个盟市或地区,只对组织招徕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的旅行社予以确认。
5.高铁(动车)。游客本人实名车票,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旅行社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申诉方反馈。无异议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适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账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旅行社,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要求其退还奖励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旅行社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要求其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在奖励资金兑现之前获得奖励的旅行社,本年度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引发较大舆情的,取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