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自治区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持续有效保护和传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我厅决定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下称“自治区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传习活动;
(二)原则上居住或长期工作(10年以上)在所传承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0年以上,年龄40周岁以上;
(四)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六)已被认定为该自治区级项目的盟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申报范围
(一)第1—8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没有自治区级传承人的项目;
(二)已认定的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代表性传承人去世需接续传承的,该类项目仍纳入申报范围;
(三)虽有已认定的自治区级传承人,但因传承需要,确需增补传承人的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各盟市增补名额不得超过3人;
各盟市在以上申报范围内,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不予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以下人员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责任义务的人员;
2.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3.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策划、组织的人员;
4.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
5.行政机关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推荐函。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函,主要包括:
1.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简要说明;
2.推荐申报名单(见附件1);
3.已正式公布的盟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如果存在推荐申报人选身份证件姓名与公布的盟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姓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注明并说明原因;
4.需要增补传承人的,需说明增补原因;
5.其他需要向自治区文旅厅说明的情况。
(二)推荐申报表:(见附件2);
(三)申报片:体现申报人技艺情况的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申报程序
(一)各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盟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及意见。推荐意见应从技艺特点和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品质修养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针对性评价;
(二)自治区直属单位(项目保护单位)拟推荐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地区或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可视情况增加面试等环节;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推荐过程中,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报人。同时,对拟推荐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在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社会公示,时长不得少于20天;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推荐单位,严把意识形态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推荐意见无针对性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材料请于2026年5月20日前寄达,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诺敏
联系电话:0471 — 6904855
电子邮箱:67850280@qq.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403室
邮编:010010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名单
2.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表
3.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及申报片制作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