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包括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材料及评估结果。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规定评估工作主要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估。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文化公园等专门性、专项规划衔接情况;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履职情况;三是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四是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五是建设成效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情况。
《细则》明确评估工作主要程序:一是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自评,二是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三是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工作组采取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估;四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当面汇报并现场答辩,形成评估拟定结果;五是向社会公示公布。
《细则》明确评估结果作为享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政策资金支持扶持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荐申报的主要依据。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停止下一年度建设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