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4〕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助力全区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建设非遗特色村镇”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在阐释《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认定程序、设立建设、支持措施、评估管理等提出要求,旨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发展。
三、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要求
一是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二是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三是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四是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五是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六是所在旗县(市、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
四、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条件
一是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二是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三是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及从业者队伍相对稳定;四是能够常态化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五是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非遗传习传播活动基本需要;六是有专人负责组织群众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
五、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政策支持
对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资格,并进行公示。 对建设成果突出的自治区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在推荐纳入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及申报国家级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