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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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于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合理界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7年,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 ),对全区文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前,该基准已不适应工作形势,一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订;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增的旅游执法职能无法体现。急需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多轮修订,我们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新制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且包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

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区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另行起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界定、适用。

1.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

2.一般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3.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起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三)其他说明

1.本《裁量基准》共117项,其中文化类59项,旅游类58项。供全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自治区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本次制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0项,其中文化类9项,旅游类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文件适用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7日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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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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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于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合理界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一、文件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 ),对全区文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前,该基准已不适应工作形势,一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订;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增的旅游执法职能无法体现。急需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多轮修订,我们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新制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且包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文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区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另行起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界定、适用。1.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2.一般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3.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起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三)其他说明1.本《裁量基准》共117项,其中文化类59项,旅游类58项。供全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自治区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内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本次制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0项,其中文化类9项,旅游类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五、文件适用时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12月27日

2024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文旅办字〔2024〕486号)(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于明确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合理界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7年,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 ),对全区文化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当前,该基准已不适应工作形势,一是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7年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订;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后,新增的旅游执法职能无法体现。急需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多轮修订,我们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新制定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为构建更加规范、有序且包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生态,持续推进柔性执法理念,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裁量基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

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区间。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另行起草《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界定、适用。

1.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情况起草。

2.一般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3.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起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三)其他说明

1.本《裁量基准》共117项,其中文化类59项,旅游类58项。供全区各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自治区级裁量基准将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各地可以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本《裁量基准》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四、《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主要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起草。本次制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10项,其中文化类9项,旅游类1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文件适用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文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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