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原《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10号)基础上,参照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新修订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文物事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6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向。
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三、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自治区级及自治区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利用片区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以及防灾减灾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突发应急性文物保护项目等。对非国有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其经批准的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可依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保护展示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以及重要出土文物检测、考古发掘现场临时保护性设施建设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或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革命文物的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与利用以及可移动文物调查,自治区重大展陈策划布展等。
(四)“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主要用于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长城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四有”档案、巡查巡护、保护标志、界桩设立、重要点段围封保护和保存环境治理等。
(五)文物保护组织管理。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文物部门开展的规划编制、宣传推广、购买服务、社会教育、人才培训、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支出。
(六)经自治区文物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与文物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