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3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文旅办字〔2025〕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非遗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区域性整体保护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更好助力全区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政策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在阐释《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认定程序、设立建设、支持措施、评估管理等提出要求,旨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申报要求
(一)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补助费,支持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自治区非遗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支持研培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
(五)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支持对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性记录的支出。
(六)其他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的非遗保护工作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