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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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前置审批要求。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联办机制。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负责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项目预审阶段主动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许可列入前置审查要件。

二、规范前置审批程序。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信息。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展区域评估时,应邀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参与。经考古调查和勘探未发现文物的,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文物的,应当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干扰、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提升前置审批效率。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据最新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开展文物前置审批工作。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质,加强考古工作质量监管。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许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实施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开展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协作保护机制,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责任。

五、其他有关事项。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前置审批要求。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契机,用好“村村响”广播平台、宣传栏、宣传册等载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参与意识。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督导各文物保护单位持续健全“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切实做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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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前置审批要求。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联办机制。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负责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项目预审阶段主动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许可列入前置审查要件。二、规范前置审批程序。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信息。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展区域评估时,应邀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参与。经考古调查和勘探未发现文物的,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文物的,应当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干扰、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提升前置审批效率。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据最新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开展文物前置审批工作。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质,加强考古工作质量监管。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许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实施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开展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协作保护机制,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责任。五、其他有关事项。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前置审批要求。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契机,用好“村村响”广播平台、宣传栏、宣传册等载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参与意识。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督导各文物保护单位持续健全“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切实做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2024年10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前置审批要求。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负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联办机制。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负责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项目预审阶段主动征求同级文物部门的意见;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许可列入前置审查要件。

二、规范前置审批程序。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信息。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展区域评估时,应邀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参与。经考古调查和勘探未发现文物的,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文物的,应当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干扰、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提升前置审批效率。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据最新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开展文物前置审批工作。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质,加强考古工作质量监管。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许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实施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开展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协作保护机制,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责任。

五、其他有关事项。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前置审批要求。要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契机,用好“村村响”广播平台、宣传栏、宣传册等载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参与意识。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督导各文物保护单位持续健全“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切实做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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