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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管理机构,为副厅级。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和博物馆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拟订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二)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依法组织督察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审批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动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备案、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制定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开展对外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统计、政务公开、行政许可和党务、人事、宣传、培训、信访及财务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承担起草综合性文件及相关法规草案; 负责建设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库和动态信息管理平台;负责文物和博物馆行业各类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的业务指导、管理工作;承担其他综合性工作。 

  (二)文物督察处。负责督察全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文物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的情况;负责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违法案件等工作;负责自治区进出境文物的鉴定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协同查处文物犯罪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文物保护和考古处。负责管理全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开展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工作。 

  (四)博物馆处。负责全区博物馆监督管理,开展博物馆备案、运行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藏品管理、设施建设、陈列展示、馆际交流和免费开放工作;负责审批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资质,指导全区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和修复工作;负责组织馆藏文物定级工作;指导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负责文物拍卖、文物商店设立的审核工作。 

单位负责人:曹建恩

  联系方式:0471-6355751 

  办公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内蒙古文化大厦

  办公时间:09: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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