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来源: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文旅小哥 发布时间:2025-02-1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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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设立社的申请报告; 

2.《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意见表》; 

3.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设立社法人证明、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6.《分社经理的劳动合同》; 

7.分社经营场所的证明;

8.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保证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注明增存保证的分社名称)、保证金存单。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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