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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210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文  号 内文旅办字〔2025〕89号
成文日期 2025-03-19 公文时效 有效
  • 索 引 号000014348/2025-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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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内文旅办字〔2025〕89号
  • 成文日期2025-03-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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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内财贸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

(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

(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

(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

(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

(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训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盟市、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属地文化和旅游项目库建设、按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涉企直达资金需出具审核文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第十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文化和旅游部门按法定期限拨付下达资金,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涉企直达资金需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审核文件、督促涉企直达资金的追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项目储备申报基础上,提出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

(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资金支付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相应减少支持专项资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开展项目结项与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5年-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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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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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lt;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gt;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lt;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gt;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内财贸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训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盟市、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属地文化和旅游项目库建设、按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涉企直达资金需出具审核文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第十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文化和旅游部门按法定期限拨付下达资金,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涉企直达资金需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审核文件、督促涉企直达资金的追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项目储备申报基础上,提出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有固定办公场所;(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资金支付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相应减少支持专项资金额度。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开展项目结项与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5年-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内财贸规〔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

(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

(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

(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

(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

(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训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水电暖等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滚动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盟市、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属地文化和旅游项目库建设、按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涉企直达资金需出具审核文件、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开展涉及资金追缴、定期对受惠企业及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第十条  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文化和旅游部门按法定期限拨付下达资金,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涉企直达资金需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审核文件、督促涉企直达资金的追缴、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惠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实施,不得自行变更使用内容;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定期反馈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及项目结项申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项目储备申报基础上,提出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相关材料,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审核申报程序,最终由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

(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资金支付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相应减少支持专项资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开展项目结项与绩效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5年-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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