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2025年部门预算项目立项情况及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工作实际,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动我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七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9个方面的使用范围及禁止使用方向。
第三章,职责分工。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分配流程和要求。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了资金的下达使用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三、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适用范围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旅游四地”、红色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项目、旅游民宿等国家及自治区评定的文旅品牌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建设。
(二)旅游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支持获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旅游和文化产业品牌项目的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以及旅游标识标牌等公共旅游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项目。用于补助支持开设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开发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开发文旅产业数字化项目、旅游景区精品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场所演艺新空间创建、打造文旅主题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开发文旅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融合新业态。
(四)文化产业项目培育。对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旅企业给予项目支持。
(五)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
(六)重大文旅活动。对开展全国性、全区性或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包含大赛、展会)给予补助。
(七)招徕游客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八)文旅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调研与课题研究、项目复核与挂牌、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护、统计调查、监测分析、执法监管、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九)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文旅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