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8-0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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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受理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二)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王猛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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