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8-05 09:25
【字体: 打印

受理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材料;(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关于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批复

办理地点: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409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王猛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蒙ICP备19004083号

联系我们:0471-6961373;mail@nmgwlt.cn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5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8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