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8-04 16:13
【字体: 打印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受理条件:依据《旅行社条例》设立并足额交存、补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旅行社,可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

设定依据:《旅行社条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降低质量保证金的批复

办理地点: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西街32号文化大厦409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王猛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蒙ICP备19004083号

联系我们:0471-6961373;mail@nmgwlt.cn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5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8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