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受理条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学术研究机构合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关于同意/不同意境外调查的函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