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8-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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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同时申报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的认定与公布,与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公布同步进行。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公布文件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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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猛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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