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表彰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8-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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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表彰

受理条件: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设定依据:【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性演出奖励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王猛
初审:杨巧慧 复审:王雪雯 终审:王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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